综述:多发性硬化中基于活动的亚组定义:一项综述与框架建议

《European Journal of Neurology》:Defining Activity-Based Subgroups in Multiple Sclerosis: A Review and Framework Proposal

【字体: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来源:European Journal of Neurology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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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多发性硬化(MS)通常被分层为基于活动的亚组以指导治疗决策和卫生技术评估(HTAs)。然而,用于定义这些亚组的术语和标准,特别是“活动性”、“高度活动性”和“快速进展严重性(RES)”疾病,在临床试验和监管指南中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存在歧义和治疗获取受限。

  
背景:多发性硬化(MS)通常被分层为基于活动的亚组以指导治疗决策和卫生技术评估(HTAs)。然而,用于定义这些亚组的术语和标准,特别是“活动性”、“高度活动性”和“快速进展严重性(RES)”疾病,在临床试验和监管指南中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存在歧义和治疗获取受限。研究人员的目的是回顾NICE技术评估(TAs)及其所依据的随机对照试验(RCTs)中如何定义MS中基于活动的亚组,并提出标准化术语的初步框架。方法:研究人员识别并回顾了针对MS疾病修饰疗法(DMTs)的NICE TAs和这些评估中包含的RCTs。研究人员提取并比较了用于描述基于活动的MS亚组的定义,并根据关键组成部分(如复发史、磁共振成像(MRI)发现和治疗状态)对其进行分类。研究人员总结了研究结果,并强调了共识点和争议点。结果:定义差异很大,尤其是“高度活动性”复发缓解型MS(RRMS)和活动性继发进展型MS(SPMS)。虽然大多数TAs对“活动性”和“RES” RRMS疾病使用了统一标准,但RCTs中的定义是异质性的。研究人员识别了术语上的频繁重叠,并提出了一个简化框架,包括复发型MS(RMS)的三个不同但重叠的亚组:活动性RRMS/RRMS、高度活动性RRMS(HARRMS)和快速进展严重性RRMS(RES-RRMS)。结论:迫切需要标准化定义以改善证据综合、指导监管指南并确保公平的治疗获取。研究人员提出进行正式共识过程以巩固此框架用于未来研究、HTAs和治疗路径。
1 Background
多发性硬化(MS)是一种免疫介导的慢性炎症性疾病,影响中枢神经系统(CNS)。传统上根据临床模式分为复发缓解型MS(RRMS)、原发进展型MS(PPMS)和继发进展型MS(SPMS),这些分类由美国国家多发性硬化学会(NMSS)的临床新药试验咨询委员会在1996年定义并于2014年修订。此外,包含RRMS和活动性SPMS的复发型MS(RMS)亚组广泛应用于研究和政策。近年来,为根据炎症疾病活动性水平进一步细分MS,出现了多种术语,如“高度活动性”、“侵袭性MS”或“恶性MS”,但这些术语缺乏统一命名和定义。在英国,国家健康与临床优化研究所(NICE)通过技术评估(TA)项目评估新干预措施,其治疗推荐基于疾病活动性,但定义在不同NICE TAs间不一致,导致证据比较困难,并给医师和患者选择治疗带来障碍。

2 Methods
本研究为方法学综述,遵循PRISMA 2020指南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标准为NICE TAs中评估MS疾病修饰疗法(DMTs)的已发表和正在开发的评估,排除撤回、更新及仅针对临床孤立综合征(CIS)的评估。数据来源为NICE网站,于2025年6月12日检索。数据提取和综合在Microsoft Excel中进行,从每个TA和RCT中提取报告类型、DMTs、研究人群,以及活动性亚组(活动性RRMS/RMS、活动性SPMS、活动性PPMS、高度活动性RRMS和RES-MS)的定义。定义按复发次数、时间段、MRI活动性证据、T1和T2加权像发现及既往治疗等标准进行分类,并汇总满足各组合的TA和RCT数量。

3 Results
共识别21个NICE TAs,排除1个撤回和2个更新后,纳入18个(16个已发表,2个开发中)。其中16个评估RRMS/RMS,1个针对PPMS,1个针对SPMS。这些TAs包含72个RCTs,排除5个仅针对CIS后,纳入67个RCTs(62个针对RMS,4个针对SPMS,1个针对PPMS)。各TA和RCT的具体定义已提取并分类。

4 Active Disease
4.1 Active RRMS/RMS
在12个TAs(75%)和49个RCTs(79%)中提供了“活动性RRMS/RMS”定义。最常用定义为“过去2年至少2次复发”,该定义在10个TAs(83.3%)和9个RCTs(18.4%)中单独使用,在11个TAs(91.7%)和25个RCTs(51.0%)中作为组成部分。其余1个TA定义为“过去1年至少1次复发”。RCTs的定义更加多样,但均基于过去1、2或3年内的复发次数,部分要求MRI活动性证据(如至少1个T1 Gd+病灶)。所有TAs均使用“活动性疾病”术语,多数RCTs未指定名称,但以类似定义作为纳入标准。

4.2 Active SPMS
2个TAs和4个RCTs定义了SPMS中的“活动性疾病”。定义与RRMS/RMS类似,但2个RCTs纳入疾病进展作为额外条件。所有定义均包含限定时间内的最低复发次数,部分要求MRI活动性(如至少1个T1 Gd+病灶或新T2病灶)。无共识形成。值得注意的是,13个纳入RMS的RCTs中包含少量活动性SPMS参与者,但使用了活动性RRMS/RMS的定义。

4.3 Active PPMS
仅1个TA和1个RCT定义了PPMS的活动性亚组,均使用相同的MRI依赖定义:筛选或基线时至少1个T1 Gd+病灶,或在筛选与基线间出现新T2病灶。

5 Highly Active Disease
5.1 Components of the Definitions of Highly Active Disease
15个TAs(94%)和13个RCTs(21%)提供了高度活动性RRMS的定义。定义通常包含以下类别:类别1a(尽管接受治疗,复发率未降低或持续严重复发)、类别1b(治疗期间过去1年至少1次复发,可能要求MRI活动性)、类别2(不论治疗的活动性,常称为RES)。11个TAs和7个RCTs仅要求治疗中突破性活动(类别1),4个TAs和3个RCTs允许类别1和类别2,3个RCTs仅包含类别2。部分定义指定既往治疗必须为干扰素β(IFN-β)或醋酸格拉替雷,其他则涵盖任何DMT。MRI活动性要求通常为至少1个T1 Gd+病灶或至少9个T2病灶,或T2病灶负荷显著增加。另有1个TA和2个RCTs使用不符合上述类别的定义。

5.2 Terminology for Highly Active Disease
术语缺乏一致性。“高度活动性疾病”是最常用名称(12个TAs和9个RCTs),但至少存在8种不同定义方式。相同名称对应不同人群,不同名称代表相同人群。例如,定义为类别1b的群体使用了“高度活动性”、“既往治疗后仍高度活动性”、“治疗后高疾病活动性”、“治疗中疾病活动性(DAT)”、“亚优化治疗”等多种标签。

5.3 RES Disease
15个TAs和8个RCTs描述了不论既往治疗的RES亚组。在TAs中,15个均使用“快速进展严重性疾病(RES)”标签,但仅3个RCTs使用此术语。定义大体相似:14个TAs和7个RCTs定义为过去1年至少2次复发并联合MRI活动性(至少1个T1 Gd+病灶,部分还包括T2病灶负荷显著增加)。1个TA定义为过去1年至少1次复发联合MRI活动性,1个RCT定义为过去1年至少2次复发而不需MRI活动性。在RES是否属于高度活动性亚组方面存在分歧:4个TAs和6个RCTs视其为高度活动性疾病的一个子集,其余则视为独立群体。

6 Discussion
本综述揭示NICE TAs和RCTs中基于活动性的MS亚组定义和标签存在显著不一致。虽然“活动性”RRMS/RMS和RES疾病定义在TAs中部分一致,但RCTs中更为多样。高度活动性疾病的术语和标准在两者中均变化极大。这种不一致性增加了证据解读的复杂性,导致比较分析异质性,并影响临床决策和政策制定。尽管有呼吁转向生物学或机制驱动的分类系统,基于活动性的亚组在研究和监管中仍将重要。为此,研究人员提出一个初步框架,基于历史共识区域,旨在减少歧义并协调试验人群与治疗指南。框架包括RMS/RRMS的三个重叠但不同的亚组:活动性RRMS/RRMS、高度活动性RRMS(HARRMS)和快速进展严重性RRMS(RES-RRMS)。

6.1 Active RMS/RRMS
存在广泛共识:该亚组应包括过去2年至少2次复发的患者。此外,过去1年至少1次复发和/或该期间有MRI活动性证据者也应纳入以确保及时治疗。待讨论的问题包括:这些标准是否必须在评估前固定时间内满足,以及哪些MRI活动性指标(如至少1个T1 Gd+病灶和/或9个T2病灶)应被采用。

6.2 Active SPMS
可用数据极为有限但已显示高度异质性,缺乏足够共识以提出初步定义。需要进一步讨论复发次数、时间窗、MRI活动性是否为强制性要求,以及是否纳入疾病进展指标。

6.3 Active PPMS
仅识别1个TA及1个支持试验,且两者使用相同定义。需要评估该定义的适用性及是否应增加其他成分。

6.4 HARRMS
高度一致认为应包括尽管接受DMT治疗但复发率未降低或持续严重复发的患者,以及治疗期间过去1年至少1次复发且伴有MRI活动性证据者。该亚组仅包括DMT治疗下出现突破性活动性的患者,应与RES-RRMS组区分但可能存在重叠。待讨论问题包括:是否纳入仅有无临床复发的MRI活动性患者,以及有意义的MRI活动性标准(如至少1个T1 Gd+病灶和/或9个T2病灶)。建议要求进入该亚组前有足够治疗持续时间。

6.5 RES-RRMS
广泛接受该亚组应包括不论治疗、在12个月内至少2次复发的患者。需进一步共识确定资格时间窗(任何12个月或最近12个月)以及是否需额外MRI活动性要求(如T1 Gd+病灶或T2病灶数量)。MRI活动性的时间框架和参数也需明确。研究人员建议启动正式共识过程,涉及临床医生、试验设计者、委员会、患者和监管机构,以完善定义。未来发展方向应聚焦前瞻性标准化,避免在进展型MS治疗中重复RRMS亚组定义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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