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型创新政策的效应与作用机制——来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证据

《Journal of Innovation & Knowledge》:The effects and mechanisms of place-based innovation policy: Evidence from National Independent Innovation Demonstration Zones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6年07月05日 来源:Journal of Innovation & Knowledge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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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2003—2023年中国地级市面板数据,研究采用熵值法构建城市创新能力综合评价体系,并使用交错双重差分法(staggered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ID)系统识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对城市创新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示范区

  
基于2003—2023年中国地级市面板数据,研究采用熵值法构建城市创新能力综合评价体系,并使用交错双重差分法(staggered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ID)系统识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对城市创新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示范区设立显著促进城市创新能力提升,且该效应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分析表明,政府创新偏好和知识产权保护是该政策提升城市创新能力的两个重要传导渠道。异质性分析显示,政策效应在区域和城市类型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其对东部地区、大城市和非资源型城市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而对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和资源型地区的影响相对有限。据此,研究提出了提升示范区政策效能并推动区域创新协调发展的建议,包括系统扩大示范区覆盖范围、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实施更具战略针对性的区域政策。本研究为优化地点型创新政策提供了经验证据与有价值的政策启示。
该文发表于《Journal of Innovation》。论文聚焦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地点型创新政策的实施效果,研究核心问题是: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能否真正提升城市创新能力,以及这一政策通过何种机制发挥作用。研究背景在于,中国早期依赖劳动力、资本投入和资源消耗的增长模式已难以持续,经济发展亟须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城市作为创新要素与资源集聚的重要空间单元,是区域创新体系的关键载体。然而,相较于全球领先创新城市,中国城市整体创新能力仍存在不足,尤其在颠覆性创新方面短板明显。因此,2009年起设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意在通过制度创新、科技管理改革和创新生态优化,增强城市创新能力。现有研究多集中于专利授权等单一创新产出指标,对“城市创新能力”这一多维概念缺乏系统测度,对政策传导机制的讨论也相对有限。基于此,研究人员提出“政策—偏好—保护”理论分析框架,试图从政府创新偏好与知识产权保护两个维度解释政策如何影响城市创新能力。

在研究设计上,研究人员使用2003—2023年中国282个地级市共5922个城市—年份观测值构成面板数据,样本来源包括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国家统计局官网、《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及部分城市统计公报。研究首先从创新资源、创新产出和创新环境三个维度构建城市创新能力指标体系,并采用熵值法进行综合赋权测度,再将指数乘以1000后取对数得到被解释变量LnUIC。实证识别方面,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批设立这一准自然实验,采用交错双重差分法(DID),并控制城市固定效应与省份×年份固定效应;同时结合事件研究法、安慰剂检验、熵平衡双重差分(EBM-DID)、双重稳健DID(DR-DID)、两阶段DID(2SDID)、滚动时间窗口、更换被解释变量测度及滞后项、缩尾处理、剔除直辖市等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机制变量方面,政府创新偏好分别以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创新词频表征;知识产权保护则以单位GDP知识产权结案数及相对保护指数衡量。

研究结果部分可概括如下。

第一,基准回归。研究发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显著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在逐步加入控制变量和高维固定效应后,核心解释变量Treat × Post始终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最严格设定下,示范区设立平均使城市创新能力提高6.7%。这一结果直接支持“政策能够正向促进城市创新能力”的研究假设。

第二,平行趋势检验。研究人员采用事件研究模型对双重差分法识别前提进行检验。结果显示,在政策实施前,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的创新能力变化趋势不存在显著差异,说明平行趋势假设成立;在政策实施后,估计系数逐渐转为显著为正并持续扩大,表明示范区政策对城市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具有渐进释放特征,而非一次性冲击。

第三,安慰剂检验。为排除不可观测因素或随机因素驱动结果的可能,研究按照原有分批推行结构随机抽取伪处理城市并重复500次。结果表明,虚假处理效应估计值集中在0附近,与真实估计值0.067明显偏离,说明基准结果并非由偶然性造成,政策效果识别具有较强可信度。

第四,EBM-DID检验。考虑示范区试点城市并非随机选择,研究引入熵平衡法(EBM)构建更具可比性的对照组。无论是一阶矩平衡还是二阶矩平衡,Treat × Post系数均保持显著为正,说明在进一步缓解样本选择偏误后,政策促进城市创新能力的结论依旧成立。

第五,交错DID稳健估计。针对传统双向固定效应模型(TWFE)在分期处理情形下可能存在“负权重”偏误的问题,研究首先通过Bacon分解确认大部分权重来自处理组与未处理组比较,估计结构较为理想;随后采用双重稳健DID(DR-DID)和两阶段DID(2SDID)重新估计,结果仍为显著正向,说明主结论不受异质处理时点偏误的实质性影响。

第六,更换时间窗口与指标测度。研究通过收缩样本观察窗口检验结果是否依赖时间跨度,发现不同时间段下政策系数方向、量级与显著性均较稳定,只是在窗口缩短时效应略有减弱,说明较长观察期更有利于捕捉政策红利的充分释放。此外,研究又以主成分分析法(PCA)和熵权TOPSIS法(EW-TOPSIS)重新测度城市创新能力,结果仍显著支持政策促进效应,表明结论不依赖特定指标合成方法。

第七,其他稳健性检验。将核心解释变量滞后1年和2年、对连续变量进行1%与99%缩尾处理、剔除直辖市样本后重新估计,结果均与基准回归一致,进一步增强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第八,机制分析——政府创新偏好。研究从“硬投入”与“软关注”两个角度刻画地方政府创新偏好。结果显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显著提高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比,也显著提升政府工作报告中创新相关词汇的出现频率。这意味着示范区政策通过重塑地方政府激励结构,促使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创新导向资源配置与创新议题设置,进而可能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人才集聚和强化产学研协同来提升城市创新能力。

第九,机制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结案数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并通过GDP标准化和全国相对指数两种方式加以测度。结果表明,示范区政策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度和相对保护水平。这说明示范区不仅提供财政税收支持,更在制度供给层面改善创新收益保障环境,通过降低技术模仿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促进协同创新,进一步增强城市创新能力。

第十,异质性分析——区域差异。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组后,研究发现政策效应主要显著存在于东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影响不显著。论文据此指出,东部地区更高的市场化水平、法治环境和创新资源基础,有助于降低政策执行摩擦并放大制度红利;而中西部地区在资金、人才和制度环境方面相对不足,政策优势尚难以充分转化为创新能力提升。

第十一,异质性分析——城市规模差异。按照常住人口将城市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后,结果显示政策促进效应仅在大城市中显著。研究表明,大城市凭借更高密度的创新要素集聚、更强的知识溢出和更完整的创新链条,更容易跨越创新活动的初始成本门槛;而中小城市受制于要素密度不足及大城市虹吸效应,政策收益释放较为有限。

第十二,异质性分析——资源依赖差异。将样本划分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后发现,示范区政策显著促进非资源型城市创新能力,但对资源型城市影响不显著。研究认为,这与资源型城市长期形成的产业路径依赖和传统能源采掘产业锁定效应有关,刚性的产业结构会对高技术部门的资源流动产生挤出,从而削弱政策效果。

讨论部分强调,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中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点型创新政策工具,确实能够显著提升城市创新能力,但这种效应并非均匀分布,而是明显依赖于地区制度环境、城市规模和资源禀赋。研究的理论贡献在于,将政府创新偏好与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统一分析框架,揭示了制度激励与市场规则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中的互补关系;方法贡献在于,突破以专利数量单指标衡量创新的常见做法,构建了覆盖创新资源、创新产出和创新环境的综合评价体系,更系统地呈现城市创新能力的多维特征。政策层面,论文主张审慎且差异化扩大示范区覆盖范围,强化地方政府创新激励考核,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维权与惩罚性赔偿机制,并对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以促进区域创新协调发展。

研究结论部分可译述为:作为中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点型创新政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在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和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基于中国地级市面板数据,研究运用熵值法从创新资源、创新产出与创新环境三个维度综合测度城市创新能力,并采用交错双重差分法识别政策效应。结果表明,示范区政策显著提升城市整体创新能力,且该结论在安慰剂检验、EBM-DID及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下均保持成立。机制分析显示,政府创新偏好与知识产权保护是解释政策正向效应的重要渠道。异质性分析进一步发现,政策效应在东部、大城市和非资源型城市中更为显著,而在中西部、中小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中尚不明显。总体而言,该研究为优化地点型创新政策、提升区域创新治理效能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扎实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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