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还是保护?中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实践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Innovation or conservation? The practice of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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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7月10日
来源: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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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金瑞生中国安徽大学法学院摘要中国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可从制度构建和司法确认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在制度层面,试点地区建立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制以确认相关权益。本研究系统梳理了17个试点省市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分析了在主体资格、数据来源、处理要求及权利属性等方面的共性
赵世|金瑞生
中国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中国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可从制度构建和司法确认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在制度层面,试点地区建立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制以确认相关权益。本研究系统梳理了17个试点省市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分析了在主体资格、数据来源、处理要求及权利属性等方面的共性要素与差异要求。在司法层面,法院通过审判来确认并平衡已登记的权益。本研究探讨了国内首例审结的数据知识产权案件,通过分析相关司法文书,揭示了认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证据效力以及司法实践中权利保护路径的逻辑。从制度构建和司法确认双重视角来看,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中国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在满足登记条件时主要保护企业数据,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公共数据,一般不保护个人数据。其次,尽管制度框架最初旨在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探索新的途径,但司法实践表明,中国并未将数据知识产权视为独立的客体,其保护仍主要依赖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补充与延伸。
引言
“数据知识产权”这一概念首次正式出现于2021年9月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知识产权强国纲要(2021–2035)》中。此后,中国又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1和《数据二十条》2等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中国当前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区的通知3,首批确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深圳等8个地区作为试点。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又发布了2024年的新增试点地区通知4,新增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贵州和陕西,至此试点省市总数达到17个。这些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平台搭建,截至2023年底,已发放超过5000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收到申请超过11000件。随着实践的快速发展,一个根本性问题逐渐浮现:在中国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是否已经形成了名为“数据知识产权”的新独立客体。
与欧盟等将数据保护纳入现有法律框架的司法管辖区不同,中国的试点政策旨在在知识产权体系内建立专门的数据保护制度,将受保护的对象定义为“数据知识产权”。这体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对数据保护的创新探索。5
本文从制度构建和司法确认两个分析维度来探讨这一核心问题。第二章通过对17个试点省市登记文件的实证分析,系统梳理数据知识产权的构成要素。第三章则通过分析中国首例审结的数据知识产权案件——DataTang案的的一审和二审判决,探究司法实践是否已将数据知识产权视为需要保护的独立客体。这两个维度共同展现了中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全貌。
目前,中国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存在两条相对独立且有序衔接的路径:行政登记和司法保护。前者通过行政登记确认所有权,解决“是否以及如何登记”的前置问题;后者通过司法审判确认法律效力,解决“登记证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的后续问题。鉴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仍属于试点制度,不同地区的规范存在差异,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对比17个试点地区的登记文件,全面呈现制度构建的现状。此外,由于数据知识产权并非法定保护客体,也无法直接从法律条款中推导出来,因此需要通过案例研究来揭示司法保护的逻辑。DataTang案作为迄今为止中国唯一审结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案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对其深入分析既必要又充分。下文将分别阐述这两条保护路径。
章节节选
中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
目前,中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重点在于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机制。6该机制的落实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中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确认
中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确认,是通过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承认权利人对数据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来实现的。截至2025年7月,中国关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效性的一审案件仅为DataTang案,该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随后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上诉审理
中国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在满足登记条件时主要保护企业数据,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公共数据,一般不保护个人数据
根据《数据二十条》的规定,数据可根据来源分为企业数据45、公共数据46和个人数据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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