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目击证人访谈形式(Eyewitness interview formats)的认知

《Psychology, Crime & Law》:Public perceptions of eyewitness interview formats

【字体: 时间:2026年07月19日 来源:Psychology, Crime & Law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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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需寻求面对面访谈(face-to-face interviewing)替代方案之意识提升,伴随技术进步与研究创新,增加了目击证人访谈新途径的可能性,例如自我管理访谈?(Self-Administred Interview?, SAI)与在线访谈(online

  
对需寻求面对面访谈(face-to-face interviewing)替代方案之意识提升,伴随技术进步与研究创新,增加了目击证人访谈新途径的可能性,例如自我管理访谈?(Self-Administred Interview?, SAI)与在线访谈(online interviewing)。尽管此类方法能产生与面对面访谈准确性与详尽度相当的陈述,但对于证人通过非传统方法接受访谈的意愿知之甚少。参与者(N?=?577)阅读描述抢劫的四种情境之一,情境按犯罪严重程度(轻微 vs. 严重)与个人卷入程度(证人 vs. 受害者)变化。参与者随后对五种访谈形式的偏好进行排序,从1(最偏好)至5(最不偏好)。面对面为最偏好的访谈形式(mrank?=?2.06),依次为电话(mrank?=?2.45)、视频聊天(mrank?=?3.10)、书面SAI(mrank?=?3.61)与数字SAI(mrank?=?3.77)。情境条件对此总体趋势影响甚微。开放式问题分析显示,感知沟通便捷性是偏好面对面访谈的主要原因。两种SAI?选项均被感知为低效且造成沟通障碍。可能需要干预措施以改善公众对非传统访谈形式的认知。
该研究发表于《Psychology, Crime & Law》,围绕目击证人访谈形式的公众认知展开。现有研究多关注新型访谈形式如自我管理访谈?(Self-Administered Interview?, SAI)与在线访谈等在陈述详细度与准确性上的效能,并将其与被视为金标准的认知访谈(Cognitive Interview)比较,证实部分非面对面形式在信息产出与准确性上具有可比性。然而,即便新方法被证有效,公众对之接纳度与偏好仍不明确。跨医疗、教育及警务领域均存在对新方法的抗拒现象,而证人对访谈形式的不适可能引发焦虑、回避或证据报告意愿降低,进而影响对法律程序公平性与合法性的感知及合作意愿。因此,研究人员开展此项研究,旨在考察公众对不同类型的目击证人访谈形式之偏好与看法,填补成人证人访谈形式公众认知研究的空白,并探讨犯罪严重程度与个人卷入程度对该偏好的影响。
研究人员采用2(犯罪严重程度:轻微 vs. 严重)×2(个人卷入程度:证人 vs. 受害者)被试间设计,因变量为对五种访谈形式(面对面、电话、视频聊天、书面SAI?、数字SAI?应用程序)的相对偏好排序。最终有效样本为577名瑞典公众,通过Qualtrics主动管理的调研面板以分层抽样招募,年龄18–83岁(Mage?=?45.69,Mdnage?=?46)。参与者先阅读五种访谈形式说明,再阅读四类抢劫情境之一,随后进行偏好排序并回答两项开放式问题说明最偏好与最不偏好之原因,最后填写人口统计学信息。定量分析采用适用于排序数据的Plackett-Luce模型(PLM)估算项目“价值”(worth)以进行显著性检验与首选概率计算,并按亚组比较边际排名;定性分析对开放式回答进行内容分析,由编码者标注显性含义单元并归类至宽泛类别,以评估偏好理由。研究人员另剔除低质量回答进行稳健性检验,并考察年龄与交互作用等探索性分析。
Preference ratings
研究人员发现最偏好之访谈形式为面对面(mrank?=?2.06),其后依次为电话(mrank?=?2.45)、视频聊天(mrank?=?3.10)、书面SAI(mrank?=?3.61)与SAI应用程序(mrank?=?3.77)。整体模型显著异于零模型,χ2(4, N?=?577)?=?502.43,p?<?.001,Cohen’s w?=?.91。PLM显示面对面与电话访谈之价值显著高于项目平均价值,面对面被选为首选之概率为37%;书面SAI与SAI应用程序之价值显著低于平均,各自首选概率均低于10%。
Moderators and exploratory analyses
Severity of the crime
严重犯罪条件与轻微犯罪条件之边际排名无显著差异,χ2(24, N?=?577)?=?33.90,p?=?0.087,Cohen’s w?=?.24。探索性分析显示,严重犯罪条件下参与者较轻微犯罪更偏好面对面而非电话;轻微犯罪条件下两者价值相近。
Degree of involvement
想象为受害者(高卷入)与想象为证人(低卷入)之边际排名无显著差异,χ2(24, N?=?577)?=?22.91,p?=?0.525,Cohen’s w?=?.20。探索性PLM估计在两种卷入条件下各访谈形式价值高度相似,唯受害者条件下面对面优于电话,证人条件下两者相当。
Interaction between crime severity and involvement
由于各实验单元排序高度相似,PLM无法收敛,均值排名显示整体稳定;潜在趋势为在严重犯罪受害者情境中更偏好面对面,对两种SAI形式偏好降低。
Age
年龄四分位组之边际排名 omnibus 检验不显著,χ2(N?=?569)?=?81.99,p?=?0.197,Cohen’s w?=?.38。可视化估计显示各年龄组大体模式相同:30–44与45–59岁组对面对面与电话偏好相近;18–29与60+岁组更偏好面对面胜于电话;60+岁组对面对面偏好更强,对两种SAI形式偏好更低。
Open answers
Most preferred approaches
内容分析识别三类主要原因:沟通便捷性(Ease of communication)、效能(Efficacy)、关系建立(Relationship building)。面对面最常被偏好之原因为沟通便捷性(48%),尤其言语往返(21%)与自然感;次为效能相关之直觉信任(gut feeling);再次为关系建立(20%)所带来之情感支持与安全感受。电话、书面SAI、SAI应用程序与视频聊天最常被偏好之原因则为效能,多基于便利实用(如无需出行);部分身心障碍者、害羞或内向者因可在家中进行或避免直接接触而偏好非面对面形式;少数人认为书面SAI表达更清晰。
Least preferred approaches
最不偏好之形式为SAI应用程序与书面SAI,归为三类原因:沟通障碍(Barriers to communication)、低效(Inefficiency)、社会临场感受损(Disrupted social presence)。书面SAI与SAI应用程序被认为低效且造成表达模糊(35%与26%),耗时、技术问题与对技术之不信任常见;有人质疑书面陈述是否被阅与妥善存储。面对面最不偏好之主因为低效与实际考量(56%),如耗时费钱。各类形式均一定程度关联社会临场感受损:面对面最少(14%),SAI应用程序(27%)、书面SAI(19%)与电话(22%)被视为无菌且无人情味,尤其严重犯罪下;视频聊天最强(45%),因见自身影像与被录制感引发焦虑。
Robustness checks
剔除86名(15%)低质量回答参与者后,主要发现未发生实质改变。
讨论部分指出,公众对面对面访谈之明确偏好反映对传统形式的保守倾向及对非传统形式之怀疑,符合Rogers扩散创新理论(Diffusion of Innovations, DOI)中兼容性(compatibility)、相对优势(relative advantage)与复杂性(complexity)之解释。人际互动与面对面惯例被视若有效沟通核心,而信息技术似与许多参与者之价值观不符,导致新方法相对优势感知低。此与在线治疗之公众偏好相似,即便效度相当仍倾向面对面,故需提升公众对替代访谈形式效能之认知并解决保密等顾虑,如说明数据存储分析方式、提供后续情感支持以缓解技术带来之社会临场感受损。参与者偏好常基于“直觉”信任或熟悉感,而非研究证据,电话虽缺乏充分效度支持仍受青睐,SAI即使被告知具可比性仍不被信任,显示感知便捷、舒适与社会规范可凌驾结果证据。少数群体(身心障碍、非母语、读写困难、自闭症等)可能因替代形式减少障碍而受益,提示需为多元需求保留多种访谈途径。犯罪严重程度与卷入程度总体影响甚微,但在受害或严重犯罪下更偏好面对面胜于电话,显示情绪负担加重可能强化对熟悉、可信模式的依赖。研究人员亦指出使用文字情境与假设性评级、访谈形式描述未明确地点、定性编码者间一致性属中等(κ?≈?.60)、固定描述顺序可能隐含引导等局限,未来应以真实受害者、多方法情境与地点变量进一步检验。
结论部分表明,尽管SAI访谈形式在效能与准确性上具前景,公众仍对其犹豫;电话等形式虽效度证据不足却获正向态度。可能需通过干预解决感知局限并教育公众相关方法之效能,以改善对非传统访谈形式之认知。参与者偏好受情绪与直觉引导,同时对多数证人非首选之方法,仍可能为重要少数群体降低法律程序参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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