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裁定系统性延长活性物质批准违法:下一步如何?

《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General Court Rules the Systematic Extension of Active Substance Approvals Unlawful: What Next?

【字体: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来源: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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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25年11月19日同时做出的三项裁决中,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支持了三家非政府组织(NGOs)针对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拒绝其根据《奥胡斯条例》(Aarhus Regulation)提出的内部审查请求而提起的撤销诉讼。这些

  
在2025年11月19日同时做出的三项裁决中,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支持了三家非政府组织(NGOs)针对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拒绝其根据《奥胡斯条例》(Aarhus Regulation)提出的内部审查请求而提起的撤销诉讼。这些判决的核心在于对第1107/2009号法规(Regulation 1107/2009)第17条(Article 17)的解释,该条允许欧盟委员会在重新评估期间延长活性物质(active substance)的批准。欧盟普通法院对一种在面对评估程序长期拖延时已变得系统化的做法提供了一些有用的澄清和限制。然而,该裁决的实际影响将取决于欧盟委员会如何实施,以及法院随后对此行使的控制程度。与此同时,数十种批准应在多年前到期的活性物质仍留在市场上,以健康和环境为代价。虽然修订后的《奥胡斯程序》有助于澄清法律,但它可能不足以完全补救系统性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
**论文解读:欧盟普通法院对活性物质批准系统延长的合法性裁决及其影响**

**研究背景与问题**
欧盟农药法规(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简称PPP法规)旨在建立全球最严格的农药管理制度,通过两阶段评估程序(先由欧盟层面批准活性物质,再由成员国授权含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确保高水平的人类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要求活性物质批准有效期不超过10年,续展需基于最新科学数据重新评估,并设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然而,实践中续展程序长期严重拖延,导致欧盟委员会系统性地援引PPP法规第17条(Article 17),在续展决定作出前无限期延长批准。截至裁决作出时,数十种活性物质(如dimoxystrobin、boscalid、glyphosate)已在市场上滞留多年,远超初始批准期限,对健康和环境构成潜在风险。此前,欧洲监察专员虽认定拖延存在,但认为委员会在第17条下别无选择。2018年《奥胡斯条例》修订后,环保非政府组织(NGOs)得以通过内部审查机制挑战此类延长,从而引发三项核心诉讼。

**研究内容与结论**
研究人员(即作者)对欧盟普通法院2025年11月19日就三起案件(T-412/22 PAN Europe诉委员会、T-94/23 Pollinis France诉委员会、T-565/23 Aurelia Stiftung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进行法律分析,聚焦第17条的解释与适用。法院支持了NGOs的撤销请求,裁定委员会拒绝内部审查的决定违法,并澄清了延长措施的例外性与临时性本质。研究结论强调:系统性延长不符合PPP法规的宗旨与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延长必须基于个案具体评估,且总时长不得超过合理限度(尤其不能大幅超过初始批准期);申请人(renewal applicant)对延迟的影响必须被客观审查,即使其遵守法定时限,数据质量不足亦可能构成延迟原因。该论文发表于《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它迫使委员会在延长批准时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并为欧盟法院后续监督提供了法律框架。

**关键技术方法**
作者采用了法律案例分析方法,系统解读欧盟普通法院的三项裁决,结合PPP法规、《奥胡斯条例》及欧盟法院判例,运用文义解释(literal interpretation)、体系解释(contextual interpretation)和目的解释(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方法,重点分析第17条在续展程序中的适用条件、延长时限的合理性以及申请人责任。研究未涉及实验或样本队列,但引用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及报告成员国(rapporteur Member State)的评估报告作为法律事实依据。

**研究结果**
1. **关于延长的使用与时长**
通过分析PAN Europe和Pollinis案件,法院澄清第17条规定的延长机制应为例外适用(exceptional basis),系统化应用与PPP法规要求及精神相悖。延长必须基于个案逐次评估,时长不得超过完成续展程序所必需的时间,且需考虑整体延长总时长,使其在快速程序要求下保持合理限度。法院裁定委员会在延长dimoxystrobin和boscalid批准时,未具体评估所需时间,也未考虑多次延长的累积时长,构成法律错误。

2. **关于延迟是否“超出申请人控制”**
在Pollinis和Aurelia Stiftung案件中,法院明确第17条要求对延迟原因进行客观、具体(in concreto)分析,以确定延迟是否超出申请人控制。即使申请人遵守法定时限,若其提供的数据质量不充分,也可能导致延迟。委员会在分析中未具体审查申请人角色,仅因其他评估主体延迟而免除申请人责任,构成法律错误。

**总结讨论与结论**
讨论部分指出,法院裁决强调了定期再评估对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核心意义,并以neonicotinoids和glyphosate为例说明长期风险可能随新科学认知而显现。申请人(即制造商)在评估程序中提供数据,其数据质量直接影响评估进度,委员会系统化使用第17条不鼓励申请人主动加快续展。法院将第17条置于预防原则下解释,但确认该条不包含实质性安全评估,而是通过限定延长时长与频率来体现预防原则。关于延长时限,法院提出三项标准:具体个案评估、不超过必要时间、整体延长不得大幅超过初始批准期。然而,boscalid的后续延长(第六次延至2026年,第七次延至2028年)仍可能挑战这些标准。讨论最后指出,修订后的《奥胡斯程序》虽有助于澄清法律,但因其允许挑战单个法规、时间紧迫(8周内),且判决作出时延长可能已被替代,不足以系统性补救委员会持续违规。建议考虑其他诉讼类型(如损害赔偿诉讼或国家法院诉讼)。

**翻译研究结论**
虽然针对这些判决没有提出上诉,但问题在于法院的裁决如何执行。修订后的《奥胡斯程序》有助于澄清法律,但它可能不是制裁系统性违反欧盟法律的最合适途径——尤其是当这些违规行为是系统性弱点的结果时。内部审查请求只能针对单独的、具体的法规提出,且必须在严格的8周期限内提出。法院一次只能对一个延长做出裁决,或者更确切地说,一次只能对委员会拒绝一项延长的内部审查请求的决定做出裁决。此外,当判决作出时,被质疑的延长可能已被新的延长所取代。鉴于这些限制,可以考虑其他类型的诉讼程序,例如向欧盟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在国家法院提起诉讼,这可能更适合处理第17条延长的系统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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