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理论与未来犯罪的证明标准:可能用途与开放问题

《Behavioral Sciences & the Law》:Decision Theory and Proof Standards for Future Crimes: Possible Uses and Open Questions

【字体: 时间:2026年08月14日 来源:Behavioral Sciences & the Law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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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再犯风险(risk of reoffending)的确定,适用预防性刑事制裁(preventive criminal sanctions)的证明标准(proof standard)应为何?这是全球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开放性问题。多位学者提出,可借助决策理论(D

  
基于再犯风险(risk of reoffending)的确定,适用预防性刑事制裁(preventive criminal sanctions)的证明标准(proof standard)应为何?这是全球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开放性问题。多位学者提出,可借助决策理论(Decision Theory,DT)来回答这一问题。该理论将证明标准概念化为概率阈值(probabilistic threshold):只有当个人在(近期)未来实施犯罪的概率足够高时,方能对其施加预防性制裁。这一概率阈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社会对错误(即对非危险个体施加预防性制裁,以及对危险个体未施加制裁)所赋予的相对效用(relative utilities)。本文阐述了未来犯罪证明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以非技术性方式解释了决策理论如何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综述了现有相关研究,并概述了若干需要进一步学术关注的议题与疑虑。
近年来,刑事司法体系日益强调预防未来犯罪的功能,各国引入了多种旨在防止再犯的预防性制裁(preventive sanctions),这些制裁可能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其适用前提是认定个体具有“危险性”(dangerousness),即未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然而,当前不同法域对危险性证明所需的确信程度(即证明标准)缺乏共识,导致两种风险并存:一是对危险程度不足的个体错误施加预防性制裁(假阳性,false positive),二是对确实危险的个体未施加制裁致其再犯(假阴性,false negative)。这种不确定性源于对预防性制裁中错误成本的权衡——与过去犯罪中“宁可错放十人也不枉判一人”的布莱克斯通比率(Blackstone's ratio)不同,预防性制裁可能需要颠倒这一比率。决策理论(Decision Theory,DT)为系统化思考这一问题提供了形式化框架:它将证明标准视为概率阈值,阈值高度取决于社会对假阳性与假阴性相对效用的赋值。本文系统梳理了决策理论在此领域的应用,并指出了若干待解决的开放问题。该研究发表在《Behavioral Sciences》上。

研究人员主要运用了以下关键方法:决策理论的形式化模型,包括效用最大化原则(utility maximization)和概率阈值计算;实证调查方法,如通过问卷调查测量不同利益相关者(包括公众、前精神病患者、精神科医生)对假阳性与假阴性相对严重性的主观判断(例如Mossman & Hart 1993对民事强制住院态度的调查,Scurich & John 2011对前患者与医生效用的比较);以及基于经济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如Vars 2012对性犯罪者拘留成本的量化评估)。此外,研究者还讨论了风险评估工具(如精算评估)的校准方法,这些工具本身隐含了决策理论中的效用权衡。

研究结果部分保留以下小标题:

**2 预防性司法中的证明标准问题**:通过比较不同法域(如美国各州、德国、荷兰)的立法与实践,指出对危险性证明标准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从“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到“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不等,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假阳性与假阴性风险并存。这一不明确性源于预防性制裁与惩罚性制裁在正当性基础(预防而非报应)上的差异,以及预测未来犯罪的技术困难。

**3 决策理论与证明标准**:首先以通勤选择(骑车或坐公交)为例说明决策理论的核心——理性决策者应选择预期效用(expected utility)最大的选项,其中存在一个概率阈值,阈值由不同结果(错误)的效用比率决定。将此框架应用于法律证明:对于过去犯罪,布莱克斯通比率(假无罪比假有罪为10:1)导出91%的证明标准;对于未来犯罪,则需考虑预防性制裁中的假阳性(对非危险个体施加制裁)与假阴性(未对危险个体施加制裁)的相对效用。例如,Monahan(1977)提出“宁可拘禁10个假阳性3天,也不让一个假阴性杀人”,这对应9%的阈值。但实际效用受制裁类型、危害严重性、拘禁时长等因素影响,且是否需要纳入正确结果(真阳性、真阴性)的效用是争议点。

**4 决策理论的用途**:归纳为四种。第一,作为个案决策方法,帮助法官或假释委员会系统权衡成本收益(如Nagel等1977对保释金设定的框架)。第二,作为分析、批判和改进法律实践的工具,例如Scurich(2018)批评将风险分为“低/中/高”的类别化评估,因其掩盖了效用判断的本质;Stevenson & Mayson(2022)基于决策理论论证预防性拘留很少能在理论上被证成。第三,明确证明标准,如Vars(2012)通过经济成本分析得出性犯罪者5年拘留需75%以上再犯概率;Scurich & John(2010)认为民事强制住院仅适用于最高风险个体。第四,用于校准风险评估技术,即确定将个体划为“高风险”的阈值,该阈值应基于效用分析(如Mossman 1995)。

**5 开放问题**:详细讨论了五个方面。5.1 谁的效用以及如何测量?不同群体(公众、法官、临床医生、前患者)对错误严重性的判断差异巨大(如Mossman & Hart 1993发现回答高度变异;Scurich & John 2011中前患者认为假阳性比假阴性严重141倍,而医生认为假阴性更严重,比值为7:1),导致难以达成共识。可能的解决途径包括取中位数/均值、采用经济成本分析(如Vars 2012),但Stevenson & Mayson(2022)质疑将自由剥夺等无形价值转化为货币的合理性。5.2 布莱克斯通比率能告诉我们多少?仅考虑错误比率而忽略正确结果会简化计算,但可能不合理。Stevenson & Mayson认为在预防性语境中,对正确拘留者施加的伤害不能被“应得”所消解,因此正确结果必须纳入,这使比率分析几乎失去意义。此外,错误分布还受基准率(base rate)影响,基准率低则假阳性少,但如何确定基准率及其参考分类尚不明确。5.3 我们需要何种证明标准?是单一精确概率(如50%)还是灵活标准?灵活标准允许个案调整,但可能损害一致性。另一种是“二分标准”(bifurcate standard),如先要求再犯概率“可能”(如50%),再要求该概率被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如95%),但解释和合理性尚需探讨。5.4 证明标准与风险评估如何关联?法庭通常依赖专家对“危险”的判断,但专家或风险工具开发者已隐含了效用权衡,这些权衡可能不透明。需明确专家能否合法做出决策理论决策,以及如何最佳沟通其假设。5.5 如果预测工具不足以达到所需证明标准怎么办?例如Stevenson & Mayson认为现有风险评估精度不足以支持短期拘留的正当性。可能的应对包括降低标准(但依据何在?)或接受预防性制裁应大幅减少乃至废除。

**6 结论**:本文表明,随着预防性制裁增多,对再犯风险的证明成为关键问题。当前不同标准并存且缺乏共识,导致假阳性与假阴性风险。决策理论通过预期效用最大化原则提供了形式化框架,可用于明确标准、批判实践、校准工具。但应用该理论需解决效用测量、比率意义、标准形式、风险评估衔接以及预测能力限制等复杂问题。尽管面临挑战,该理论的价值在于迫使研究者澄清假设并进行批判性反思。翻译研究结论部分:综上所述,虽然决策理论能够且确实有助于思考对危险性的证明,但应用该理论需要处理若干复杂问题。仅举几例:如何在正义等无形价值与拘留个人的金钱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从布莱克斯通式的比率中能得出什么结论?证明标准应有多精确?该理论让我们面对这些困难问题,这恰恰是其优点而非缺点——这一形式化方法的目标正是迫使研究者澄清并批判性反思其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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