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explanation rights in EU digital regulation: An integrated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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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监管日益要求组织解释影响个人的自动化决策。然而,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字服务法》(DSA)和《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等工具中,解释权的发展并未系统性地关注其共同的宪法基础或与平行权利的关系。这产生了两个层面的碎片化。第一个层面
欧盟数字监管日益要求组织解释影响个人的自动化决策。然而,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字服务法》(DSA)和《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等工具中,解释权的发展并未系统性地关注其共同的宪法基础或与平行权利的关系。这产生了两个层面的碎片化。第一个层面出现在单一行为者承担多项工具下的义务时,导致不清楚哪些要求适用以及它们如何相互作用(“工具间碎片化”)。第二个层面出现在单一监管体制内,解释义务分散于不同行为者和决策过程的不同阶段,将法律责任与履行该责任所需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分离开来(“工具内碎片化”)。这两个层面都产生了法律不确定性,并错失了相互强化的机会。本文发展了一种综合方法,将部门性解释权建立在宪法说明理由义务之上,结合了情境性解读(将部门性权利置于其所归属的宪法“家族”中)与目的性解读(根据该义务所服务的更广泛价值观来理解其开放性要求)。该方法在三个层面运作,指导赋予解释权实际效力的行为者(实施)、通过宪法视角解释碎片化权利的法院(裁决)以及未来的立法改革(立法设计)。通过两个场景——一个说明组织重叠的监管角色(工具间碎片化),另一个说明解释义务分布其中的AI辅助决策链(工具内碎片化)——本文探讨了综合方法如何在实践中运作。部门性条款将宪法价值观扩展到私人行为者,而宪法原则则在部门性立法不适用时填补空白,并提供实质性标准,赋予开放性概念具体含义。虽然解释可以缓解实际挑战并创造一致性,但综合方法表明,未来的解释要求必须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宪法推理原则之上,并与平行部门性条款协调。
**论文解读:欧盟数字监管中解释权的宪法基础与综合方法**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在欧盟数字监管中,解释权(explanation rights)已成为保护个人免受自动化决策影响的核心机制。然而,现行解释权分散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字服务法》(DSA)和《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等多项工具中,这些权利在制定时缺乏对其共同宪法基础及与平行权利关系的系统性关注。这导致了两类碎片化问题:第一,“工具间碎片化”(inter-instrumental fragmentation),即同一组织可能同时受多个监管工具约束,义务重叠且相互冲突;第二,“工具内碎片化”(intra-instrumental fragmentation),即解释义务分散于决策链的不同行为者与阶段,导致法律责任与履行能力错位。这两种碎片化不仅造成法律不确定性,还阻碍了权利的有效执行,并错失了宪法与部门性解释权相互强化的机会。因此,Melanie Fink与Simona Demková在《Computer Law》上发表的这项研究,旨在通过发展一种综合方法(integrated approach),将部门性解释权统一于欧盟初级法中的说明理由义务(duty to state reasons),以提升解释权体系的连贯性与保护效力。
**二、主要技术方法**
研究人员采用法律文本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系统梳理了欧盟宪法层面的说明理由义务(《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1条、《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96条及一般法律原则)与GDPR、DSA、AI Act中的部门性解释权条款。通过比较分析各权利在“谁承担义务”“何时适用”“需解释什么”三个维度的异同,识别碎片化结构。随后,构造两个典型场景(银行信用评分中的工具间重叠、公共部门AI决策链中的工具内责任分配)来实证碎片化的实际后果。最终,基于情境性解读(contextual reading)与目的性解读(purposive reading)相结合的方法,构建综合框架,并检验其在实施、裁决与立法设计三个层面的应用潜力与局限。
**三、研究结果**
**2.1 宪法说明理由义务**
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1条及《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96条,说明理由义务要求决策者以简洁、可理解的方式披露法律依据、相关事实及决定性考量。欧洲法院(CJEU)判例法进一步根据决策影响程度、裁量空间及技术复杂性灵活调整要求强度,为部门性解释权提供了原则性、弹性化的标准。
**2.2 GDPR下的解释权**
GDPR第15(1)(h)条要求控制者提供“关于所涉逻辑的有意义信息”及“自动化处理的意义和预期后果”。CJEU在Dun & Bradstreet Austria案中明确,抽象或一般性披露不足,必须说明“实际应用的程序和原则”,包括数据如何使用、如何影响结果及决策标准。该权利限于“完全自动化”且产生法律或类似显著影响的决策。
**2.3 DSA第17条下的理由说明**
DSA第17条要求托管服务提供商在采取内容审核决定时提供“理由说明”,需明确说明决定类型、事实依据、是否使用自动化手段、违反条款及救济途径。Amsterdam地方法院在Applicant v Twitter案中确认,该义务涵盖“影子禁令”(shadowbanning),且平台不得以工作量大为由主张不成比例负担。
**2.4 AI Act第86条下的解释权**
AI Act第86条赋予受影响个人从部署者处获得“清晰且有意义的解释”的权利,说明AI系统在决策程序中的作用及决策的主要要素。该权利限于基于高风险AI系统(附件三所列)且产生法律或类似显著不利影响的决策,并设有例外条款(第86条第3款)的“液压机制”(hydraulic mechanism),即当其他欧盟法律已提供解释权时,该条适用性收缩,但触发条件模糊导致法律不确定性。
**3. 碎片化的结构性问题**
通过两个场景揭示:在工具间碎片化中,同一组织(如银行、大型平台)同时作为GDPR控制者、AI Act部署者等,面临重叠且可能冲突的解释义务;在工具内碎片化中,AI决策链上的提供者、部署者与控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部署者(如移民局)虽负有解释义务,却缺乏必要技术信息或专业知识,形成责任与能力错位。
**4. 发展综合方法**
宪法说明理由义务具有原则性、韧性与制度性优势,部门性解释权则具有具体性、灵活性与功能性优势。综合方法通过两个维度实现互补:第一,在适用范围上,部门性解释权将宪法原则扩展到私人行为者(如银行、平台),而宪法义务可以填补部门性立法留下的空白(如非高风险AI场景);第二,在解释内容上,CJEU判例法为部门性条款中的开放性概念(如“有意义的信息”)提供实质性标准,而部门性立法则赋予宪法义务以技术具体性。
**5. 通过综合方法应对碎片化**
在工具间碎片化中,综合方法通过宪法原则统一解释不同条款中的开放性概念,使解释要求实质上趋同,从而减少重叠义务的冲突。例如,银行使用AI信用评分时,无论义务源于GDPR还是AI Act,均需提供详细解释。在工具内碎片化中,综合方法可解读AI Act第13条(提供者透明度义务)为隐含的“赋能义务”(enabling duty),要求提供者向部署者提供履行第86条解释义务所需的信息,从而弥合责任与能力鸿沟。但在非高风险场景(如税务欺诈检测)中,由于第13条不适用,综合方法仅能通过立法设计层面解决,凸显了未来立法需从一开始就基于宪法推理原则进行协调的必要性。
**四、讨论总结与结论**
讨论部分指出,综合方法在实施与裁决层面能有效缓解碎片化,但无法解决源于立法有意排除的空白。因此,未来立法者在起草解释要求时,应明确将宪法说明理由义务作为基础,并系统性地与平行部门性条款协调。结论强调,宪法说明理由义务提供了原则性韧性,部门性解释权提供了领域具体性与功能性覆盖,二者相互强化可创造更连贯的保护框架。研究呼吁未来在具体决策场景(如福利、移民、信贷、内容审核等)中进一步检验该综合方法,并探索特定监管组合(如GDPR与AI Act)的互动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