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sks》: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Corporate Innovation: The Mediating Role of Corporate Risk-Taking in Chinese Listed 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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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引言: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D&O保险)被广泛认为会影响企业决策,但其如何影响企业创新尚不清楚。一类文献将D&O保险与创新相联系,另一类将其与企业的风
背景与引言: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D&O保险)被广泛认为会影响企业决策,但其如何影响企业创新尚不清楚。一类文献将D&O保险与创新相联系,另一类将其与企业的风险承担相联系,但连接二者的渠道一直被假设而未经验证。目标:研究人员探讨在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企业风险承担是否在D&O保险与企业创新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以及该渠道占总效应的比重。材料与方法:研究人员基于2018至2024年5004家公司的24122个公司—年度观测值构建面板数据,采用公司与年度双向固定效应及公司层面聚类标准误,估计三方程逐步中介模型;间接效应通过Sobel检验与公司聚类Bootstrap评估,并借助七项稳健性检验处理测量、时序与选择问题。结果:D&O保险与企业风险承担、研发(R&D)强度均正相关,风险承担与R&D强度正相关;风险承担承担约18.5%的总效应,属部分中介,直接路径为主。结论与启示:证据支持D&O保险的监控假说而非道德风险假说,表明一般风险容忍只是渠道之一。D&O保险应被视为一种治理工具,其与创新的联系可测但部分存在。
研究背景方面,中国转向创新驱动增长模式使研发、专利与技术升级成为企业竞争优势核心,但创新项目周期长、结果不确定且失败后高管面临个人法律责任。2020年?《证券法》引入代表人诉讼机制,2024年新?《公司法》第193条首次将D&O保险列为治理工具,高管履职风险显著上升。既有文献分两脉:一脉证明D&O保险正向影响创新产出,另一脉证明其对风险承担有正向作用,但风险承担是否真正中介“保险—创新”关系未被检验,既往多将二者视为共享前因的相关关系。本研究即在此缺口下,以中国A股非金融、非ST公司2018—2024年CSMAR数据(最终24122个公司—年观测、5004家公司)为基础,检验D&O保险是否经由风险承担影响R&D强度,并量化中介占比,以区分监控假说(Holderness 1990)与机会主义/道德风险假说(Chalmers等2002;Lin等2011)。论文发表于《Risks》。
关键技术方法上,研究人员构建公司—年度面板,剔除金融与ST类公司,连续变量在1%与99%分位缩尾,采用Wen等(2004)三方程逐步中介法(方程1检总效应c,方程2检a路径,方程3同时放入D&O与风险承担得b与c′);固定效应吸收不随时间变的公司异质与宏观冲击,标准误在公司层聚类以处理序列相关。中介间接效应a×b经Sobel检验与公司聚类Bootstrap(重抽样公司而非公司—年)双验证。内生性方面以同行业同年份“留一法”同行采纳率为工具变量(2SLS第一阶段F=123.79),以省份保险市场密度作Heckman选择修正排他变量;辅以续保口径覆盖、专利申请/授权对数、一年滞后、PSM、安慰剂置换200次共七项稳健性检查。
研究结果部分,按原文小节归纳如下。描述性统计(4.1):26.0%公司—年披露D&O覆盖,严格续保口径20.6%,平均R&D强度8.46%、风险承担0.060,分布右偏。相关与多重共线性(4.2):原始相关中D&O与风险承担r=0.22、与R&D强度r=0.27,风险承担与R&D强度r=0.25,VIF全低于1.4。面板设定诊断(4.3):Hausman检验χ2(5)=77.47(p<0.001)拒随机效应,固效适用。主回归(4.4):方程1中D&O对R&D强度α?=0.0218(p<0.001)支持H1;方程2中D&O对风险承担β?=0.0286(p<0.001)支持H2;方程3放入风险承担后γ?=0.1411(p<0.001)支持H3,D&O系数降至0.0177仍显著,组内R2由0.062升至0.119。中介分析(4.5):间接效应0.0286×0.1411=0.0040,直接效应0.0177,总效应0.0218,风险承担中介占比18.5%;Sobel z=12.76(p<0.001),Bootstrap 95%CI[0.0035,0.0046]不含0,H4部分中介成立。稳健与识别(4.6):续保口径、专利对数、安慰剂、一年滞后(间接效应降至7%)、PSM(公司规模标准化差0.48未达0.10阈值)、2SLS、Heckman(逆米尔斯比λ=0.0274显著但校正后效应近乎不变)七项检验方向量级稳定。
讨论与结论部分,研究人员指出四假设全获支持,模式契合监控假说:D&O保险通过转移个人法律风险降低高管风险厌恶,促进长期价值型R&D,但风险承担仅载18.5%总效应,直接路径占81.5%(约直接效应为间接4.4倍),说明披露质量、治理信号、董事会参与等为并行未测渠道。中介非零但非主导,故不能由“D&O—风险承担”正系数单独排除道德风险,仅因诱导出的风险被用于R&D这一价值型用途更贴监控观;Liu等(2025)示保险弱化2020后诉讼纪律则提醒不可断然否定道德风险。专利结果仅作输入侧R&D强度的佐证而非创新绩效结论。局限含:工具变量与排他约束不可直验、二值覆盖缺保额/免赔/承保人连续剂量、John等(2008)ROA波动仅测已实现风险不分层事前价值、单制度单时点(代表诉讼新、D&O诉讼少、国资占比高等)。结论译文:本研究问风险承担是否中介中国A股D&O保险与企业创新之关系;基于24122观测的三方程逐步中介与固效、Sobel及公司聚类Bootstrap给出肯定但部分之答——约18.5%总效应经风险承担,余下走直接路径,七项稳健性未改方向与量级。两点结论:D&O保险至少部分按治理逻辑运作、支撑创新导向投资;大面板公司金融中统计显著与经济显著须并列报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