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团体协作与企业创新采纳:基于角色合法性的信号机制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Does innovation success need advocacy? Stakeholder involvement in firm innovation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来源: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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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摘要:已有研究记载,企业经常与倡导团体(advocacy groups)合作以缓解利益相关者争端。研究人员将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整合到协作创新的绩效模型中,提出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解释:此类合作旨在提升企业创新的采纳率。研究

  
研究摘要:已有研究记载,企业经常与倡导团体(advocacy groups)合作以缓解利益相关者争端。研究人员将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整合到协作创新的绩效模型中,提出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解释:此类合作旨在提升企业创新的采纳率。研究人员认为,倡导团体通过一种独特的、基于角色的合法性(role-based legitimacy)机制影响创新采纳。由于倡导团体被预期会审视企业行为,其合作意愿能够提供一个可信信号,表明企业创新在社会层面是适当的。当企业此前因不负责任的产品或服务而遭受媒体批评,以及在企业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差异显著的行业中,这些信号尤其有价值。利用德国企业创新合作的独特数据集,研究人员找到了支持上述猜想的证据。

管理摘要:研究表明,企业与倡导团体合作是为了避免抵制或抗议。研究人员引入了一个很大程度上被忽视的额外理由:提升企业创新的采纳率。研究人员认为,倡导团体能够赋予创新以合法性,并指出当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过去曾受到负面媒体报道,且行业中企业社会绩效存在较大差异时,企业从这类合作中获益最多。基于企业与倡导团体之间创新合作的独特数据,研究人员发现,在决定企业何时能显著受益于让倡导团体参与其创新项目方面,上述条件至关重要。
论文解读:创新成功需要倡导吗?——企业创新中的利益相关者参与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既有协作创新研究主要关注企业如何通过与大学、供应商、客户等外部伙伴合作获取知识,以提升创新的生成效率。然而,创新成功不仅取决于新产品的开发,还取决于创新在市场上的采纳与扩散。创新采纳(innovation adoption)被定义为“将创新作为最佳行动方案而充分利用的决策”,本质上是一个受潜在采纳者之间互动、网络和信号影响的社会过程。许多技术优越的创新仍会因企业误判市场需求、无法缓解感知风险或缺乏可信度而失败。因此,影响创新生成的因素与影响创新采纳的因素可能截然不同。倡导团体(advocacy groups)作为次要利益相关者,并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或交换,也几乎不贡献技术知识,但企业仍常与其合作。本研究旨在解释这一现象:倡导团体协作如何通过影响潜在采纳者的评价来促进创新采纳。

二、研究内容与结论

研究人员将利益相关者理论整合到协作创新的绩效模型中,提出一个被忽视的解释:倡导团体协作通过一种基于角色的合法性机制影响创新采纳。倡导团体在组织角色上负有审视、挑战乃至反对企业行为的义务,其受众(如捐赠者、志愿者)期待其保持独立性和批判性。因此,倡导团体愿意与企业合作本身就是一个可信信号,表明企业创新经受住了独立且潜在对抗性行为者的审视。这一信号在两种情境下尤其重要:一是企业产品曾被媒体批评为不负责任时,企业自身修复合法性的努力缺乏可信度;二是行业企业社会绩效差异大,导致规范模糊、评价不确定性高时,外部受众更依赖关系信号。

利用2018至2022年德国代表性创新调查数据,研究人员发现:倡导团体协作与创新销售之间并不存在普遍的显著正相关,但在产品负面媒体批评和高行业企业社会绩效差异的情境下,协作能显著提升创新采纳。研究拓展了协作创新文献,从知识生成视角转向采纳视角,并揭示了企业与次要利益相关者互动如何通过受众评价影响产品市场结果。

三、关键技术方法

研究数据来自德国“曼海姆创新面板”(Mannheim Innovation Panel, MIP),即欧盟创新调查(Community Innovation Survey, CIS)的德国部分。样本为2019、2021、2023年三个波次组成的面板数据,涵盖2016至2022年,共5001个企业-年观测,对应3248家企业。研究人员将企业数据与RepRisk数据库的媒体负面报道信息、MSCI ESG Direct数据库的行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级数据相匹配。为处理企业自选择进入倡导团体协作的内生性问题,采用具有内生二元处理变量的两阶段估计模型(etregress),并使用行业ESG风险暴露和本地企业重大不当行为事件数作为工具变量。此外,通过安慰剂检验和控制函数方法验证结果稳健性。

四、研究结果

4 RESULTS(主要结果)

描述性统计显示,样本中企业与倡导团体协作的平均概率为7.6%,且在汽车、化工、玻璃陶瓷等行业较高,在食品、木材等行业较低。回归分析表明,在控制协作广度等变量后,倡导团体协作与创新销售的正相关不显著(系数0.310,p=0.207),因此假设1未获支持。针对假设2的交互项检验显示,产品导向负面媒体报道与倡导团体协作的交互项显著为正(系数2.979,p=0.018),表明媒体批评情境下协作显著提升创新销售,支持假设2。针对假设3,行业企业社会绩效差异与倡导团体协作的交互项显著为正(系数4.523,p=0.026),表明行业绩效差异大时协作更有利,支持假设3。随机效应模型和内生处理模型结果一致。

4.1 Robustness checks(稳健性检验)

研究人员通过改变负面媒体报道的时间窗口(t?2至t、t?6至t、t?9至t)、采用野聚类自助法、逐企业剔除、影响诊断等多种方法验证假设2结果的稳健性。对于假设3,在控制行业ESG平均值后,交互项结果不变。进一步发现,与行业平均企业社会绩效的交互项为负,表明在低基线绩效行业或高绩效差异行业,倡导团体协作均更有价值。控制函数方法也得到一致结果。

4.2 Supplementary analyses(补充分析)

为排除倡导团体协作对整体销售的泛化效应,研究人员以非创新销售(即现有产品和服务产生的销售)为因变量进行安慰剂检验。结果显示,倡导团体协作及两个交互项对非创新销售的系数均接近零或为负,且不显著,表明所发现的作用机制仅针对创新采纳,而非一般性企业绩效。

五、讨论与结论

讨论部分指出,研究成果表明倡导团体协作并非无条件提升创新采纳,其价值取决于潜在采纳者面临的评价不确定性。理论贡献包括:第一,将协作创新研究从创新生成拓展到创新采纳,提出基于角色的合法性机制,区别于传统的基于地位的信号机制;第二,将次要利益相关者研究从抗议规避、非市场战略扩展到产品市场结果,说明倡导团体协作能直接影响创新采纳。管理上,曾受媒体批评或处于企业社会绩效差异较大行业的企业,应积极构建与倡导团体的网络关系,以借助其信号价值。

研究结论:本研究将利益相关者理论整合到协作创新模型中,揭示了倡导团体协作通过基于角色的合法性信号促进创新采纳的条件。研究发现,这种协作的收益集中于曾受媒体负面报道的企业以及行业企业社会绩效差异显著的环境中。研究同时承认局限性:协作存在自选择,结果应视为相关性而非因果;倡导团体类型和处理机制存在异质性;调查数据可能存在自报告偏差;负面媒体报道事件稀少,影响估计精度。未来研究可采用实验方法、比较不同倡导团体影响、探索协作内部组织过程,以及从倡导团体角度评估其社会目标达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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