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政治事件再次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德国的残疾人群体及其不足的医疗保健问题。这个问题在德国一直备受关注,但从未像2023年那样在国际层面上得到如此公开的批评——那是由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出的。
自2009年以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UN-BRK)在德国已成为相关法律。该公约第25条
脚注 1要求缔约国确保残疾人在医疗保健方面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并提供他们因残疾而特别需要的额外服务。在这一法律背景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2023年对德国落实该公约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内容涉及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根据审查结果并与德国政府代表会谈后,委员会发布了最终意见
脚注 2,包括: - 采取措施提高医疗服务对残疾人的可及性和无障碍性,
- 定期对医疗行业专业人员开展有关人权、人类尊严、自主权及残疾人需求的培训,
- 执行法律条款,保护残疾人在医疗领域免受歧视,
- 制定标准化流程,以便向残疾人提供医疗信息,使其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由同意医疗干预,
- 确保寻求庇护的残疾人能够平等获得全面的医疗服务。
因此,德国精神病与心理治疗学会(DGPPN)可能是德国最早制定定期行动计划以落实《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科学协会之一。该行动计划的制定基于以下认识:一方面,长期的精神疾病属于公约所定义的残疾范畴;另一方面,即使是没有智力、智力或感官障碍的人,在患有精神疾病时也需要得到适当的支持和无障碍的医疗照护。
“即使是这个群体,常规医疗体系也应当是他们的首要服务提供者。”
这个具有高度精神治疗需求的人群同样需要精神病学和心理治疗常规服务体系作为首要服务提供者。只有在常规体系无法满足其需求时,才应考虑提供针对特定群体的专业服务——不过这类服务目前仍然相对匮乏。
本期杂志的文章特别强调了新的ICD-11分类“智力发育障碍”,这一分类将取代旧的“智力低下”分类(ICD-10)。尽管德语版ICD-11的官方使用时间尚未确定,但这一变化已势在必行。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无法探讨智商超过69的智力障碍患者的相关问题
脚注 5。不过希望读者能将所学内容创造性地应用于其他患者群体,因为许多从业者发现,从智力障碍患者的护理经验中可以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见解,这些见解可应用于其他护理实践。 本文探讨了与智力发育障碍相关的精神病学和心理治疗方面。
Thomas Dielentheis等人分析了这一群体中的心理障碍特征及其对诊断和治疗的影响。
Tanja Sappok指出了情绪发育滞后在精神障碍鉴别诊断、治疗计划优化及问题行为管理中的重要性。
Klaus Sarimski根据某些遗传综合征介绍了相关行为特征,并将其与神经心理特征联系起来。
Dieter Seifert探讨了2020年法律用“智力低下”取代“弱智”这一过时术语的背景。通过回顾ICD-11分类的发展历程
脚注 2,Michael Seidel强调了新分类对传统智力诊断方法的补充作用。